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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名称:【48812】喷漆房未按规则装置、运用污染防治设备判例三

来源:雷竞技在线登录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6-27 19:57:25

产品介绍:

  请求实行人: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,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大院2号办公楼B栋5楼。

  请求实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(以下简称雨花区环保局)请求强制实行长雨环罚字[2018]41号行政处分决议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请求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查看。

  请求实行人雨花区环保局根据其作出的长雨环罚字[2018]41号《行政处分决议书》,向本院请求实行被实行人彭果应交纳的罚款20000元,并供给了雨花区环境督查大队的查询资料,立案审批表,《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》,《行政处分事前(听证)奉告书》、《行政处分决议书》、《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催告书》及其送达回证等根据。

  经查看查明,被实行人彭果系坐落长沙市雨花区黎托大街大桥商贸城一家名为“快修手轿车美容服务”烤漆房的运营者,2018年8月10日,雨花区环保局法律工作人员对上述烤漆房进行现场查看,发现被实行人存在有如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:从事轿车喷漆作业过程中,未按规则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备,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。同日,雨花区环保局决议立案处理并对被实行人作出长雨环违改[2018]64号《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》,以为被实行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,责令其立马停止运用油漆设备,一起奉告其不服决议可依法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该《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》于当日送达后,被实行人未进行复议和诉讼。

  2018年8月28日,雨花区环保局对被实行人作出长雨环罚告字[2018]41号《行政处分事前(听证)奉告书》,以为被实行人运营的烤漆房在从事轿车喷漆作业过程中,未按规则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备,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拟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,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分,一起向被实行人奉告了陈说、申辩权。该奉告书于2018年9月4日依法送达至被实行人,被实行人在规则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说、申辩。

  2018年9月11日,雨花区环保局对被实行人作出长雨环罚字[2018]41号《行政处分决议书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,决议对其罚款20000元,限其于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(收款银行:长沙雨花乡村协作银行,户名: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,账号:80×××12),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分款。一起奉告其如不服处分决议,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该处分决议书于当日送达至被实行人,之后,被实行人未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,亦未交纳罚款。

  2019年3月25日,雨花区环保局对被实行人作出《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催告书》(长雨环催告字[2019]1号),催告其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交纳罚款20000元,该催告书于当日送达给被实行人。之后,被实行人一向未交纳罚款。2019年4月11日,雨花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实行请求,要求对被实行人强制实行罚款20000元。

  本院以为,请求实行人雨花区环保局作出的长雨环罚字[2018]41号《行政处分决议书》,确认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实行人未依法进行复议或诉讼,又未实行行政处分决议所确认的责任,请求实行人请求强制实行,契合法律规则。据此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》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则,裁决如下:

  准予强制实行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雨环罚字[2018]41号行政处分决议。